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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购人可以要求仅从中小企业采购,并比照本条上款规定操作。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采购,无法从中小企业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允许大企业参加采购活动。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适用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政府采购项目。

  第九条 (合理划分包件)

  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包件,以利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条 (禁止规定)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合理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排斥和限制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获取招标文件的优惠)

  中小企业参加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十二条 (培训服务)

  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加其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进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流程以及投标文件编制规范等方面的辅导,及时解答中小企业提出的询问,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保证金免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投标免予交纳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金额。在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免除中小企业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义务。

  第十四条 (款项支付)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付款期限、方式。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前提下,对中小企业供应商提高首付款比例。

  规格、标准统一,且交货时间短于15日的货物政府采购项目的首付款比例一般应在50%以上。

  第十五条 (履约和验收)

  中小企业应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中标、成交后应依照采购文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依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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