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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结合实际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在符合上级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区(县)现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势,降低改革成本,注重实际成效。

  二、积极推进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是:结合本地特点,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覆盖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各区(县)要在2010年底前全面启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将改革深化到最基层的预算单位。在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中,区(县)财政部门和区(县)代理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区(县)财政部门应参照以下模式,在本区(县)范围内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其他账户构成。

  1.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账户)

  区(县)财政部门在代理支库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主要用于财政性资金的存储、支付以及实现与零余额账户的清算。

  2.零余额账户

  零余额账户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是区(县)财政部门开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预算单位开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开设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主要用于预算单位历年结余资金和往来款项的核算。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在同一商业银行。

  4.其他账户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商业银行开设其他财政结算专户,例如:工资直拨结算专户、政府采购结算专户等。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按《人民币银行核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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