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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和程序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区(县)可参照《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1.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等。由区(县)财政部门向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发支付令,商业银行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账户。对公务卡实施报销业务的,代理银行可将资金支付到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2.国库集中支付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区(县)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分项目的资金用款计划(以下简称“资金用款计划”),按确定的项目内容,并在相应的月度用款限额内,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区(县)财政国库执行部门根据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和资金用款计划,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商业银行发出支付令,并将财政资金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商业银行当天完成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与代理支库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依据区(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按季分月、分项目用款额度,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后,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支库,由代理支库将信息传递到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提交用款额度到账通知书,预算单位进行确认。在月度用款限额内,预算单位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先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款到收款人账户,当日业务截止后,再申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支库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三)代理银行的选择

  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预算单位自主选择服务优良、实力雄厚、设施健全、运行安全、支付网络系统发达的本市中资商业银行作为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委托协议。

  (四)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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