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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1.资金清算顺序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按照“先支付、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由商业银行先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支付,当日业务截止后,再与代理支库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对于财政授权支付,由代理银行先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当日业务截止后,由代理银行对已垫付的资金申请与代理支库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2.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支付和清算实行额度与指令双线控制

  预算单位用款额度由区(县)财政部门每月定期送代理支库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额度到账通知单交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申请办理授权支付的指令信息,由区(县)财政部门发送至代理支库,再由代理支库同步转发至各代理银行。当代理银行申请清算资金时,代理支库核销授权支付指令与额度信息,若指令不一致或额度不足,则拒绝清算。当日来不及清算的代理银行垫付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季结算,并根据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信息系统和网络传输方面

  (一)信息系统

  各区(县)财政局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国库单一账户应用系统,可免费使用市财政局已开发应用的成熟软件,并由市财政局提供统一的升级维护。系统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推广、应用、实施和年度维护等费用由各区(县)财政局承担。

  (二)网络传输

  1.财政资金支付指令信息的传输均实行“先纵后横”方式。即各区(县)财政部门将信息通过财政内部网络系统传输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上海城市金融网”传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将信息发送到代理支库,再由代理支库传送到代理银行。

  2.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通过政务外网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所有参与单位在网络上传送财政资金支付指令、资金清算等所有信息文件都必须进行加密处理,并对所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四、强化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和代理银行对账机制

  为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区(县)财政部门、代理支库、商业银行和代理银行应加强相互对账工作。

  一是实行日对账。代理支库、商业银行与区(县)财政部门每日核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代理支库、商业银行与区(县)财政部门每日核对财政直接支付明细;代理支库、代理银行与区(县)财政部门之间每日核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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