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1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有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当地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及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发证;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是对烟花爆竹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工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作业的企业登记。对超范围经营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或个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1.对批发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独家专营,严禁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目前只有一家批发经营企业的县(市),要尽快规划布设新的批发经营网点。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地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布设。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严格防范“炸市”事故。严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安全为借口,不准许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不作为现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