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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1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在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并将运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书面报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要求燃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发生公共安全燃放事故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焰火,应当由获得公安部门相应许可资质的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得力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是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乡(镇)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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