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副厅级机构工作人员高定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205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本轮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新成立了一些部门管理的副厅级直属机构,同时对一些副厅级机构的规格和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经商省委组织部,现就省级副厅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管理副厅级直属机构和经省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其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分别按正厅级机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确定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内设副厅级机构,其正职不实行高定级别的政策;对其中设处的副厅级内设机构副职实行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相应的工资标准,不设处的部门内设副厅级机构副职不予高定。
三、2006年工改后已实行高定级别的省红十字会、省作家协会、省台联和省委巡视办领导,继续执行高定级别的政策。
四、对原已高定级别的人员,由于机构调整或工作调动后,不属于高定级别的范围,其原高定的级别予以保留。
五、已经实行高定级别的人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如新任职务也符合高定条件的,在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基础上可继续予以高定一级。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靠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