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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不得超过时段、路段限制停放机动车。

第五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设立临时专用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市国土、规划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举办者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停放和管理方案,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经批准允许临时占用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 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第三十七条 市区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专用停车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将住宅区内的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专用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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