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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等待遇发放渠道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等待遇发放渠道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4号)要求,第15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和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标准理顺有关待遇增加部分的列支渠道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起,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规定标准部分继续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高出部分停止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改由同级财政列支,财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拨付同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一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从2009年9月份起,停止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标准理顺有关待遇增加部分(主要包括职务工资晋档、35%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冬季取暖费、生活补贴等),改由同级财政列支。财政部门每月2日前拨付同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随离休人员离休金一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等有关待遇所需资金的测算工作,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和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标准理顺有关待遇增加部分,按时足额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

  四、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和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标准理顺有关待遇增加部分补贴,是市委、市政府为有效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做出的重要决策,关系到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或拖延发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自行规定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外支出项目,杜绝发生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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