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申请的,按房屋初始登记办理;涉及房屋转让的,经初始登记后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二)建设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申请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按房屋初始登记流程处理,不发房屋所有权总证;直接向建设单位购买房屋的购买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其取得房屋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经公告无异议后,依照本意见按房屋转移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建设单位存在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承接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申请;没有承接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按房屋初始登记流程处理,不发房屋所有权总证;直接向建设单位购买房屋的购买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其取得房屋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经公告无异议后,依照本意见按房屋转移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或备案,售房人又将房屋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再办理房屋登记;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后给予办理土地确权。个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后给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十二、本意见所列须公告事项的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间有异议的,由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物权归属后,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十三、根据本意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予以登记发证的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房地产权属证书中予以明确注记。
十四、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生的房屋质量鉴定、消防检测、房屋测绘等服务性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支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归集后向服务单位缴纳。
十五、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缴交的税费,由建设单位缴交,建设单位主体不存在或无力缴交的予以挂账,受让人履行应缴税费义务后,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对拖欠税费的建设单位,有关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大催收力度,督促限期清缴,逾期不缴纳的,有关征收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有关管理部门发现其有相应财产,应通知有关管理部门追缴、查扣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