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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

  (四)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滴漏”和“跑冒”的现象发生;

  (八)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减少行政运行投资,加强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国家、省、市节能名目录和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建、装修、加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投资效益分析,确立节能指标,并跟踪问效,对建筑节能目标和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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