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举行听证的,按照《山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规划部门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专家论证、公示、听证的全过程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过程,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旁听。
第二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于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等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批准文件和载明变更内容的《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抄送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所有涉及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到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对增加部分建筑面积,分不同情况补收土地出让金:
原属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除工业用地外,对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评估单位楼面地价2倍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如现行评估单位楼面地价低于原出让单位楼面地价,按原出让单位楼面地价2倍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原属于协议出让的,除工业用地外,对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评估单位楼面地价2倍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工业用地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