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对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2倍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降低约定容积率的,不予减退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定未发生变化的,该地块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只能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应当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连续性、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容积率。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依据审批的规划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审查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超容积率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市规划部门不应对违规工程继续办理规划手续。
第三十条 涉及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调整的全部审查审批资料,应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第三十一条 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
第三十二条 对规划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