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备案制度: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及其运输船舶应按水域划分分别到港口、海事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实施卸点勘察: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经营者必须落实符合要求的处置卸点,并经市、区两级绿化市容部门勘察合格;
4、安装监控设施: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及卸点付费设施;运输船舶必须按照港口、海事及海洋部门要求安装AIS及智能设备;
5、实施信息公告: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投入正式运行前,由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告知相关部门。
6、具体标准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公布。
三、码头、船舶基本要求
(一)码头基本要求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
2、中转码头前沿水域水深符合通航安全要求。
3、有与运营船舶相适应并经验收合格的港口码头设施;有经检验合格的港口装卸机械、设备(起重机械、皮带机等)。
4、有防污染的环保设施:
(1)用于码头、场地、车辆及港口作业防污染的冲洗、喷淋、挡板装置;
(2)有硬地堆场,并设围护设施。
(3)有泥浆沉淀处理池与管道排放设施。
5、有用于作业情况申报统计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6、具有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不少于十人);具有岗位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具有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管理制度:
(1)港区安全保卫制度;
(2)码头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制度;
(3)渣土(泥浆)作业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
(4)渣土(泥浆)作业防污染管理制度;
(5)作业人员劳动防护制度;
(6)作业情况申报统计制度;
(7)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船舶基本要求
1、载重不得低于250吨;
2、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设备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3、配备标识牌;
4、黄浦江流域运输的船舶,必须安装AIS设备或智能导航仪并保持正常使用;
5、开底驳不得从事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持有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倾废许可证并驶往海上倾废建筑渣土(泥浆)的开底驳除外。
四、作业管理要求
1、建筑渣土中转码头堆放建筑渣土时,应符合本市水务部门管理要求,不得对防汛墙等设施造成影响。
2、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实施作业时,应提前到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运输处置证,并随船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