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应上调一级。
2、城市干旱灾害。
判定指标:缺水率及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等级划分:Ⅳ级(轻度干旱);
Ⅲ级(中度干旱);
Ⅱ级(严重干旱);
Ⅰ级(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3-2)
表3-2: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 价 指 标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主要指标
| 缺水率(﹪)
| 5~10
| 10~20
| 20~30
| ≧30
|
参考指标
| 水源工程蓄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
| -10~-30
| -30~-50
| -50~-80
| ≦-80
|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 0.5~1.0
| 1.0~2.0
| 2.0~3.0
| ≧3.0
|
注: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出现连续两个重度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二) 预防
1、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
旱情信息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天气形势的监测和预报。农业、城建等部门做好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及时会商,并将结果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所属行政区内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分析汇总并逐级报告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供水情况等信息,并依据旱情信息,确定干旱等级。受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每10日一次,中度干旱每5日一次,严重干旱每3日一次,特大干旱每1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