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7、财政部门紧急提供特大抗旱救灾资金,确保抗旱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8、组织社会力量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
  9、全面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安置工作,民政部门及时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灾民安置;
  10、气象部门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11、强化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禁止一切污染水源和浪费水现象的发生。
  (六) 应急响应结束
  1、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其旱情变化,宣布结束抗旱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
  2、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调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于适当的补偿或作其它处理。
  3、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级各成员单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把旱灾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保障措施

  (一) 资金保障
  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遇到严重干旱、特大干旱等级的灾害,各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拨付抗旱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各项资金按照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 物资保障
  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救灾物资、器材,设立固定储备库,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各相关部门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防疫药物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市、区县防汛指挥部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三)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四)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城市、县城和自备供水的重点企业应落实应急备用水源。城市、县城应急备用水源分别由城建供水部门和区县级水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自备水源井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大旱时能够及时启用,重点企业的应急自备水源由该企业负责建设维护。
  (五) 应急队伍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建设,要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工作,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社会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
  (六) 技术保障
  市、区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技术专家库,定期研究本辖区的旱情及防抗干旱措施,组织开展技术讲座和培训,搞好旱灾应急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参谋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建立旱情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七) 宣传与培训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