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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药品阳光采购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药品阳光采购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粤价〔2009〕285号)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关于药品阳光采购服务收费的请示》(粤医采〔2009〕4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2009年药品阳光采购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服务,按下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一)报名费:每药品包装规格30元,收费对象为经审核符合报价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企业)。
  (二)网上限价竞价服务费:每药品包装规格300元,收费对象为具有挂网采购资格的药品(即入围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企业)。
  (三)网上采购服务费:按单个生产企业单个药品品种(不分商品名、剂型、含量规格、包装规格)在2009年药品阳光采购规定的采购期内,以所有医疗机构的实际网上采购额为计算基数(以每地级市为一个统计单位计),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对象为接受网上采购服务的经营企业。
  二、网上采购服务费收费主体由提供网上采购服务机构变更为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对此,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要向企业做好充分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09年药品阳光采购规定的采购期满止。有效期满前3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药品网上采购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单个生产企业单个药品品种的网上采购金额

网上采购服务费费率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0.20%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0.12%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08%

1000万元以上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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