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鲁牧畜科发〔2009〕38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不断提高供种质量,切实化解疫病风险,适应新时期畜牧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种畜禽场存在的问题以及畜牧业养殖环境的变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现就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各市畜牧兽医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监督辖区内的各类种畜禽场,建立起育种制种、饲养管理、疫病防治、人员素质、诊疗报告等规章制度。原有不适应需要的制度规范要尽快修订,尚未制定的抓紧完善,确保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规范操做,使种畜禽场高效、高质量运转,带动全省畜禽养殖水平整体提高。
二、切实搞好疫病防治
各市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种畜禽场,特别是种牛、种羊、种禽、种猪场监督管理,随时了解疫病发生流行动态,从源头遏制疫病传播。监督种畜禽场搞好场内疫病净化,防止疫病垂直传播、严格执行疫病程序化免疫,加强常规流行病预防,做好消毒灭源、隔离、病死畜禽处理等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系数。通过建立责任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疫病,确保各类种畜禽场无重大疫病发生。
三、建立健全记录档案
各种畜禽场要建立健全各类记录和档案(建档按照省局鲁牧畜科函〔2009〕24号要求设立)。育种制种方面,要建立起良种登记卡、系谱档案卡,完善配种繁殖记录和相应的育种、制种档案;疫病防治方面,要做好预防免疫、畜禽检疫、饲养用药、病死畜禽处理等方面的记录,并建立疫病防治档案;饲养方面,要建立起完整的饲养日志,全面记录种畜禽饲料的入库、饲料投喂量、饲喂次数等方面的内容;畜群周转方面,要准确记录种畜禽来源、畜群变化、种畜禽销售等方面的情况,并归入或单独建立相应的档案。今后,种畜禽场档案资料建立是否完善将作为考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主要条件。鼓励有条件的种畜禽场,在搞好原始记录的基础上与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开展有关信息的网络传送,提升我省种畜禽场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