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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二)收文的分发

  1、中共中央及其办公厅、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及其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由局办公室机要室负责管理、呈送和传递,有备份的根据工作需要分送有关处室。

  2、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以及省党群部门的普发性公文。由局办公室机要室负责呈送、传递和管理。

  3、上述领导机关制发的、需要转由处室办理的公文。由局机要室根据领导批示,复印并加盖“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印专用章”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处室,原件留机要室存档。

  4、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及其司局公文,省直各部门的公文和基层来文。主送件办理正式收文手续,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处室。

  5、各种简报。按业务归口分送有关处室,其中:带有全局性、对工作有借鉴指导意义的,呈送局领导和有关处室传阅。

  6、直接寄(送)局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应转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局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7、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后,分送有关处室办理。

  8、信访件、举报件和电话记录等。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后,分送有关处室办理或转送市、县安监局研处。内容涉及回避制度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9、签收的公文及简报等,一般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局领导同志阅示,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到承办处室。但有时间性的或者急件,应即收即发。

  三、公文处理

  (一)公文拟办

  1、主送省安监局、省安委办的公文,属于业务工作和请示事项的,由局办公室签收后,分送承办处室,由处室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定;属于上级重要来文,由局办公室签收并提出承办处室的意见后,呈送局领导阅批。再按局领导批示,分送承办或主办处室办理。

  2、各处室签收公文后,必须认真办理。

  ①需要转发的,一般应有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贯彻意见;已经在网站、报纸全文刊发的公文,一般不直接复印原文,在贯彻意见中注明原文查找办法。

  ②需要拟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按局《工作规则》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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