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办理公文的进展和结果,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3、公文需要转往市、县(区)安监局或其他部门办理的,必须有局分管领导明确批示,由主办处室复印并加盖“江西省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主办处室交局机要室留存归档。未经局领导同意,有关处室不得将局领导签批的意见直接对外提供。
4、经局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局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处室负责草拟文稿,按程序呈签。
5、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由主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重要公文必须发函征求意见;一般性公文也可以加盖“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专用章”转送征求意见。
(二)公文会签
1、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的,主办处室要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会签,再按程序呈批。
2、公文内容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在经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规性审核,再按规定程序呈批。
3、公文内容涉及经济政策的,送政策法规处会签;涉及机构编制的,送人事处会签;涉及经费开支的,送财务处会签。
4、对会签的公文,处室之间应当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再呈送局领导审签。如有意见分歧的,主办处室要列明各方意见、依据、理由,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局领导审签时决策。
(三)公文审核
1、公文要层层审核把关。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他规定;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2、主办处室起草公文后,本处室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签字,再送局办公室核稿。会签公文应由会签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3、局办公室秘书、分管政务的负责人对文件格式、文种等行文要求进行核稿。
(四)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①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领导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的上行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②以局党组名义发文,由局党组书记签发。
③省安委办的重要发文和省局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④属于省局工作范畴,分工范围内的一般事项需要制发公文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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