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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一)主送我局公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不规范来文: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2、县级安监局未经设区市安监局同意,直接向省局请示有关事项的;

  3、公文报送事项不属我局职责范围的;

  4、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或者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的,或者“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5、公文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或者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6、公文用纸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印制的,或者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二)不规范来文中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提出退文意见,经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退文。

  (三)不规范来文中,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处室提出退文意见,经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退文。

  (四)对不规范来文作退文处理的,均填写“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退文专用签”,并加盖“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专用章”,退来文单位。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文,统一使用“赣安”字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一一个流水号编制文号。主要适用文种:

  ①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②适用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③适用于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意见或纪要。

  ④适用于对重大安全生产事项或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建议答复等内容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批复。

  ⑤适用于以省安委会名义授予荣誉称号、传达重大情况、批评纠错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或决定。

  ⑥适用于对下级政府安委会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请示事项作出答复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函。

  ⑦适用于以省安委会名义向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安委会请示、报告事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报告。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发文,统一使用“赣安办”字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一一个流水号编制文号。主要适用文种:

  ①适用于以省安委办名义布置安排工作,转发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安委办重要文件以及经省安委会批准,以省安委办名义批复相关单位请示事项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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