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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威海市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威海市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40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审批。

  二、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涵盖范围之外的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审查通过,由市规划部门初审,经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由市政府行文批准。

  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景观风貌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给排水规划、防洪排涝规划、电力电讯规划、燃气热力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市规划部门初审,有关部门会审,经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由市政府行文批准。

  四、城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初审,报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由市政府行文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五、城市规划区内围海、填海项目规划,海岸线利用规划,岛屿、山体、林地、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由市相关部门和规划部门会审并报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由市政府行文批准。

  六、港口、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电厂等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及规划,城市规划区内标志性地段、标志性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群的设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山体、沿海岸线一侧重要建筑物的选址和单体设计方案,历史文物保护区建设及老城区建筑物的改扩建方案,由市规划部门初审并报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其中,需由国家部委或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请省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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