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 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三、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整顿关闭工作,研究决定关闭企业名单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向社会公告,待公告期结束后,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进行验收。
(二)关闭标准。
1. 吊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 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 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
4. 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 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 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安排部署。
从现在到8月上旬,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整顿和关闭任务,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摸底排查,提出整顿和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并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2009年拟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名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履行程序,整顿关闭。
从8月中旬到11月中旬,根据确定的整顿和关闭矿山名单,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整顿、关闭的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于11月中旬前,按照“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并完成关闭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
11月底,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新机制,并积极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反弹,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果的巩固。
五、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和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进行整顿;负责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生产、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以及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低开采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取缔;负责吊销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