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或生产经营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矿山、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依法进行整顿;负责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并负责吊销关闭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
(四)公安部门负责吊销实施关闭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负责对涉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人员。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实施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电力供应单位负责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强化执法。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电力等各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要关闭的矿山名单,由指定部门汇总后,提请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区县政府要强化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安全法规,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