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指标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1)业务发展能力,占全部考核比重的65%,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余额、存量存贷比、新增贷款额、新增存贷比等指标。
(2)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占全部考核比重的15%,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占比情况等指标。
(3)机制创新和服务水平等,站全部考核比重的20%,主要包括放贷的方式方法、资金的投放领域、支持政府鼓励项目及资金的结算效率等指标。
2、核定各商业银行总评分。
采用评分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首先每项分指标确定一个权重并分为多个类别,每个类别确定一个分值。其次根据各银行相关指标的评定等级,按照指标权重,计算该行的各指标得分。最后将各银行的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出该银行的总得分。
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分原则上一年一次。
3、核定财政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分配比重。
计算各商业银行的总得分在各商业银行评分总和中所占的比重,以此作为财政存款在该商业银行的分配比重,从而确定该商业银行能获得的财政存款分配数额。
(四)预警机制。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市财政要与银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回财政存款。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存放商业银行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确定的存款分配比重逐步调整到位。
(一)财政专项资金第一次存放商业银行时,均按照各商业银行的现有存量存放。具体做法为,先将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划入集散账户,然后按照各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的现有存量,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商业银行,同时将那些不涉及收入汇缴的财政专户予以撤销。
(二)财政专项资金以后存放商业银行时,按照《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之后所确定的存款分配比重,采取不定期分配存款的方法,逐步调整到位。
(三)每当支出账户出现头寸不足时,市级财政部门将按照事先确定的存款分配比重,从各商业银行调回定期存款,以满足专项资金支出需要。
(四)本方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