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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发〔2009〕77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科学合理安排市区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应创建国际旅游名城的新形势,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建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在24米及以上,36米以下的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1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

  二、高度在36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36米。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9倍;建筑长 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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