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科学配置用地布局。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引导各类建设优先开发利用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三)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理。北部湾地区的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土地供给引导工业集中布局,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桂中地区的柳州市、来宾市,要加强建设用地优化整合,有效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快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治理;桂东地区的梧州市、玉林市、贵港市,要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促进中小城镇合理发展;桂北地区的桂林市、贺州市,要加大现有耕地保护力度,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桂西地区的百色市、河池市、崇左市,要积极组织实施工矿废弃地和新建公路铁路沿线临时用地复垦,合理有序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开展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修复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四、健全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管,及时、准确掌握规划实施情况,确保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规划实施的监控水平。努力营造全社会和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监督规划实施的氛围,保障全社会和广大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权。
(二)健全规划协调衔接制度。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相关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搞好计划与规划的衔接,提高计划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健全计划执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的调控作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政策措施,加大对城乡和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力度,切实保障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