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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专用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负责对专用凭证申请、领取、发放、操作实施审核与监控。

  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专用凭证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专用凭证分为回收联、拆解联和销售联三联:

  回收联是中标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通过回购的方式获取的废旧家电集中运送、交售给中标拆解处理企业后,到相关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的凭证,回收联领取运费补贴时上交。

  拆解联是中标拆解处理企业从中标回收企业回购全部废旧家电产品进行集中拆解处理,并与环保部门进行货、单核对的凭据。

  销售联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取得的凭证,是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依据,该联在购买新家电产品时需交付给中标销售企业(网点),销售联是财政部门审核销售企业垫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 专用凭证印制与发放

  第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向国家商务部上报凭证使用计划,经核准后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领取本省凭证编号码段,根据国家商务部统一样式组织印制。

  第七条 省经信委根据中标回收企业上报预计使用数量的申请,结合已备案回收网点设置情况发放专用凭证。

  第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根据已备案回收网点在各地级市分布情况,提出预计使用专用凭证量,向省经信委提出领取专用凭证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专用凭证发给回收网点。

第三章 专用凭证的管理

  第九条 各中标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拆解处理企业是专用凭证领取、记载、使用单位,在使用和交接专用凭证的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专用凭证的发放、交接必须严格、规范登记入册,做到交接双方签名,手续严紧,清楚移交,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专用凭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中标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企业及下属销售、回收、拆解处理网点领取、使用专用凭证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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