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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新修订《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新修订《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安监管规划字〔2009〕209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以第22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新《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规定》对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

  新《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对取得资质的条件、程序、审查方式进行了重新修改,对安全评价行为和内部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安监部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规定》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全面掌握相关规定,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二、认真做好新《规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新《规定》大幅提高了评价机构资质准入门槛,对甲、乙级机构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及构成等条件有了新的要求。我省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将于2009年底到期,省局将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启动安全评价资质申报换证工作。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对照新《规定》的标准,加强专职评价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条件,做好资质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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