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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对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部分给予资助。五保供养人员、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由民政主管部门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人员由民政主管部门按每人每年27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个人缴纳3元。

  第七条 门诊医疗按照下列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一)农村低保人员中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00元,59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60元;

  (二)五保供养人员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三)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患有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慢性病,且一个年度内未享受住院救助的人员,每人每年给予200-1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

  第八条 住院医疗按照下列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一)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并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救助:

  1、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全额救助;

  2、住院总费用在2001元一30000元的,救助80%。从第二次住院起,救助比例依次降低5个百分点。

  (二)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年内住院费用在30001元以上的,在扣除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50%的救助;经核准转院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给予40%的救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费用在10000-30000元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20%的救助。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6000元。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患有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40%的救助;经核准转院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给予30%的救助。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原救助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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