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机关职责。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公安执勤室,实现联合治理。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的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和联合治超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信部门职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本省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对本省未达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车辆产品,报请国家车辆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产品,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回收处理。
(四)宣传部门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重大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工商部门职责。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