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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质监部门职责。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剧毒危险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八)物价部门职责。指导监督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
  (九)法制部门职责。指导相关超限超载长效管理规范性文件制订出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十)纠风部门职责。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责任或违反规定开展治超的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超与保畅通的关系,既不能因治超而影响道路畅通,更不能怕堵车而消极治超。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市级政府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进一步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抓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贯穿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要确立市、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层层签订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对于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不力的地方,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要采取交通建设项目调控等措施。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一查到底,倒查至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当地桥梁垮塌或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实行责任倒查,一并追究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责任,严肃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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