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经营。市日用杂品行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市、区县两级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及零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采购、批发和零售业务,严禁私自进货。中环线(浦东新区以规划红线为准)以外的零售单位,凭一年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可在全年进行零售业务。中环线以内的零售单位和全市范围内所有经营烟花爆竹的大型购物超市,凭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2010年1月30日至2月28日内进行零售业务。2010年3月31日前,中环线以内的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将尚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全部撤柜,并搬至市批发单位专用仓库安全存放。实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制度,凡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三、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监督落实“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实施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模式。2010年春节期间本市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总量比2009年同期将有所减少,并对烟花爆竹零售布点作适当调整,以利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减少安全风险。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以及落实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等要求,严格发证审核。对达不到条件的,坚决不得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对象以日杂、土产、百货、糖果、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每店应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低于50米。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零售单位不得与旧式里弄、棚户区等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单位设置在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附属商业网点或毗邻设置时,与居住建筑应有防火分隔措施,并严格控制存放数量。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设置室外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具体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单位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控制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10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上海世博会园区、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交通枢纽站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陆家嘴金融区地区(东至浦东南路东泰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铁路上海南站地区(东至柳州路、南至石龙路、西至桂林路、北至沪闵路)、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确定的禁放区域;控制区域为:浦东国际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闭环区域)、虹桥国际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闭环区域),控制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建筑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月13日(除夕)至2月17日(年初四)以及2月28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