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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二:
  全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

每人每年

 

国家级贫困县按收费标准50%收取;省级贫困县按收费标准70%收取。

 

1、市州所在地城区

 

260

含公告费100元

 

2、县(市)城区

 

230

含公告费100元

 

3、乡镇

 

160

含公告费100元

公证处登记费

每个

500

 

证书工本费

 

 

 

 

1、公证处执业证书

每证

40

 

 

2、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

每张

2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

每人每科

65

共四科,合计每人260元。其中30元上缴国家司法部,100元上缴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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