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6月20日前将初核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第十七条 被考核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考核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接到申诉或者举报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诉或者举报进行复核,并为举报人和有关情况保密。
第三章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分为教练员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等四部分。
第十九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采用量化计分制,总分设为1000分,省交通运输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量化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等级设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级表示。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从业年限不少于5年,考核总分连续3年不低于900分,考核周期内无有效教学质量、服务质量投诉的,评为AAA级;
(二)从业年限不少于3年;考核总分不低于800分,考核周期内无有效教学质量、服务质量投诉的,评为AA级;
(三)考核总分不低于700分的,评为A级;
(四)考核总分低于700分,或者考核周期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评为B级。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及时将教练员的资质条件、岗位培训记录、教学业绩、违章记录、投诉记录等信息记入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作为教练员日常工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教练员日常教学评教活动和实操技能评比,并将评教和评比结果登记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中。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6月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由所在单位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小组负责实施。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小组由培训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理论教学负责人、实操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教练员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小组结合教练员档案各项统计数据,并将考核建议分数和考核资料在本机构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
教练员对考核建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或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4月1日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将本机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建议分数和资料情况,报送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4月30日前对本辖区对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初核,并于5月31日前将初核评分及等级在当地的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或者在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6月20日前将初核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章 考核结果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质量信誉考核中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违章经营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不按要求准备或者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不组织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五)在对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每年7月上旬在本机构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优秀等级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以通报表扬。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档案,并在本机构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经营场所公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排行榜。
第三十六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誉考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加考核资格,五年之内不允许申请加入专家库,并予以通报:
(一)擅自变更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的;
(二)徇私枉法、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弄虚作假、不公正执行考核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1.基本情况指标考评评分标准(200分)
考核项目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制度建设
(30分)
| 1.
| 管理制度
| 15
| 1.建立十三项管理制度,各项管理记录文本齐全的,得15分;
2.每缺少一项制度的建立扣3分;
3.每缺少一项管理记录文本扣2分。
|
2.
| 组织机构
| 5
| 1.具有健全的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责得5分;
2.组织机构不健全,缺少一项扣3分。
|
3.
| 岗位职责
| 5
| 1.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得5分;
2.岗位职责不健全的,每少一项扣3分;
3.岗位职责未公示的,每项扣1分。
|
4.
| 公示情况
| 5
| 1.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按规定公示许可证、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车型、教学场地、诚信服务内容、投诉方式、投诉电话,得5分;
2.规定公示中每缺少一项扣1分。
|
考核项目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从业人员配备(40分)
| 5.
| 管理人员
配备
| 10
| 1.具备专职理论教学负责人、操作训练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教练场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的,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得10分;
2.未设立专职负责人员的,每岗位扣3分;
3.负责人员不符合任职岗位条件的,每岗位扣2分。
|
6.
| 理论教练员配备
| 10
| 1.理论教练员数量符合驾培机构所在规模要求的,且符合资格条件要求,总数的80%持有效《教练员证》的得10分;
2.理论教练员数量不符合驾培机构相应规模要求配备的得0分;
3.理论教练员总数达不到80%持有效《教练员证》的得0分。
|
7.
| 实操教练员配备
| 10
| 1.实操教练员数量符合驾校所在规模要求的,且符合资格条件要求,总数的90%持有效《教练员证》的得10分;
2.实操教练员数量不符合驾培机构相应规模要求配备的得0分;
3.实操教练员总数达不到90%持有效《教练员证》的得0分。
|
8.
| 签订《劳动
合同》
| 10
| 1.驾培机构与从业人员签定法定《劳动合同》的得10分;
2.驾培机构未与从业人员签定法定《劳动合同》的得0分;
3.驾培机构从业人员签定法定《劳动合同》,缺一人次的扣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