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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及医疗保障情况,重点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体现医护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项目价格。

  降低和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加强监测并严格核定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运行成本。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要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额定工作量、设备满负荷运行、设备本身的特性制定。

  逐步调整和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提高社区、乡镇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费用的医保、新农合报销比例,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就近治疗,减轻负担。

  (十八)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差别定价。根据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护人员技术水平和地区差异性等因素,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差别定价。不同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分级、分等定价。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院、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综合或专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差,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十九)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管理。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严格审定并合理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二十)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在以医疗服务项目为基础制定价格的同时,积极推进按病种、服务单元等为计价单位的定价方式改革。城市社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二十一)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同步衔接。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价格、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购买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参照政府指导价格。

  (二十二)加强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从严控制在医疗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范围。对确需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对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实行必要的分类监管,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额)、政府集中采购、政府指导价、发布国内外市场价格信息等措施,抑制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虚高,引导价格的合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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