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依据《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和《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七条第八款、第
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4、对执行越权文件收费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执行越权文件收取教育设施代建资金、拆迁服务费、三资企业土地有偿使用费、公有住房出售安全鉴定费、(汽修)技术服务费、新建路灯电费和维护费、服务工本费、公告费、咨询服务费、表格工本费等。
处理意见:依据《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和《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七条第八款、第
十八条第三款,以及《
行政许可法》第
八条的规定,对执行政府和无权部门越权文件的,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越权文件的,由省物价局发文直接撤销越权文件,并责令执行部门或单位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