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未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将予以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该报不报、缓报、谎报、误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3.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厅办公室负责督办。厅办公室每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对书面报告的重大事项,建立档案,妥善管理和保存。
五、组织实施
1. 本制度未包括的直属单位其他重大事项,如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单位内违法违纪事件、本单位重大活动、重要贵宾来访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等,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浙江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单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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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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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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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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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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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
(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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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办公室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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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 领 导
批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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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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