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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2. 未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将予以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该报不报、缓报、谎报、误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3.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厅办公室负责督办。厅办公室每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对书面报告的重大事项,建立档案,妥善管理和保存。
  五、组织实施
  1. 本制度未包括的直属单位其他重大事项,如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单位内违法违纪事件、本单位重大活动、重要贵宾来访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等,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浙江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单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联系人

 

事项类别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签 名

 

 

报告内容

(可另附)

 

 

厅办公室

意  见

 

厅 领 导

批  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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