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其他生产单位可自行参加。
(二)承保范围: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负责。为确保试点工作统一有序进行,根据前期试点工作、各市经济规模和相关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确定烟台、威海、临沂、荷泽、莱芜、日照、东营、滨州、德州等9个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为主承保,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枣庄、聊城等7个市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为主承保。青岛市参照省里的做法,可结合实际采取两公司共保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试点时间:2009年7月开始。
三、保险方式
(一)实行统一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具体每人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组织承保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执行。
(二)实行浮动费率制,促进参保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3、参保单位被评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