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承保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报制度,并于每季度末将参保情况报各级安监部门,省级公司应当报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
(四)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承保公司要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1、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安全风险。3、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各承保公司要依据该方案,制定具体服务工作的方案,报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
(五)各级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规定提取防灾防损费用。省级防灾防损费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每月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的5%提取、每季结算一次,设立专户专项存储和核算,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安全奖励等费用支出。具体提取使用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承保公司具体制定。
四、推动政策
(一)参保单位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二)按规定应当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中省属企业已存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返还;尚未存储的经批准,可减少或不再存储;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县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安监执法监察机构要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也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严格按照《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安监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规定,把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
五、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