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2.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3.投标文件没有载明分包而分包或分包内容与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内容不一致的,转包、违法分包的;
4.项目负责人承担超过一项的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的工程项目任务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的。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登记表》(见附表6)。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三)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违反第九条规定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五)投标文件确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或现场监理不到位的;
(二)非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