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2月19日 川价发〔2009〕212号)
省人事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及《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是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后重新核定的。具体标准为:客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75元,主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8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