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水利〔2009〕216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执法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厦门市水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厦门市水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水行政处罚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程序适用于水政监察、水土保持监督、防汛抗旱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四条 水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宣传水法律法规,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按照本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