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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财产,在扣除提供合理说明和有效凭证的部分后据实认定;

  (六)其他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条 (证明材料的形式)

  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可支配收入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劳动手册,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

  (二)财产的证明材料:银行存单,证券账户卡,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第三方存管银行存折,开户行出具的对账单,债券凭证,银行账户明细,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委托核对材料的移交程序)

  委托核对材料的移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完成户口年限和住房面积核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书和委托核对的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材料,下同)移交核对机构,委托书上应当填写委托编号和委托核对对象的姓名等基本内容;

  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查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二)核对机构收到委托书和委托核对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出收件收据。对符合核对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对;对不符合核对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并附需要申请家庭补正材料的清单。

  第十二条 (核对金额的确定和核对报告)

  核对金额根据申请家庭的年可支配收入和财产,除以申请家庭的计算人数,得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的实际金额确定。

  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第十三条 (核对工作中止的情形)

  核对机构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时遇到下列情形,可以中止核对,并在作出中止核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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