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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必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准绳,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为主导,以推动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为目标,紧紧把握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自主的原则。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精神,以农民和农机经营户为主体,由农民自愿组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最大程度的实现和维护加入合作社社员的利益,在政府和农机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增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增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使农机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体。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精神,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基层农机管理服务机构,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服务。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没有专职农机管理员的要予以配齐,同时要加强村级农机管理员队伍建设,每村配备一名农机管理联络员。乡村两级农机管理服务人员,要承担包括建立与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工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农机专业合作社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宜小则小,宜大则大,鼓励合作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市场化,走农机共同利用、促进发展的路子。要坚持示范引导,典型带动,总结经验,巩固提高,组织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培育发展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明显、效益良好的示范合作社。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农机专业合作社,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群众筹资、集体入股、银行贷款等多形式、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操作技能和作业服务水平,使其增强本领,提高素质,更好地担负起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责任。
  (三)坚持政府指导与扶持的原则。要把政府扶持作为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有力支撑,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予以多方面的扶持、指导和服务。各级政府和农机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建设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要落实对农机跨区作业免收道路通行费,对农机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免征所得税和优先优惠贷款等政策。同时,要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在申请工商登记、场库棚建设用地、机耕道建设、作业燃油供应、机具维修、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服务。要积极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连片承租承包土地,在解放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实行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推动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和安全。要做好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机具技术应用,以及作业需求、价格行情、天气资讯、安全保障等指导和服务,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作用得到有力发挥。
  (四)坚持规范化发展的原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在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中,要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诚信服务,提高效益;将农机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的完善,放在与增加农机装备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同等重要的位置,在促进中抓好规范。通过规范建设,使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明显提高,体制机制更加灵活,制度建设更加规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明显,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在农村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中的影响力、带动力充分显现。从而,提高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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