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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迎国庆保安全促和谐消防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省政府要求、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抓紧开展好第三阶段省市县联合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加强对“三类企业”的分类整治,对整治情况要进行记录并公布。
  (二)集中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各县市区要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寄宿制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车站、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建筑,“城中村”,高层和地下建筑等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查整治,适时组织错时检查,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大力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在全社会推广。
  (三)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发动各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六进”、“三提示”活动,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阵地、街道有标语、社区有专栏、单位有标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要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对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控制室值班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全面培训,达到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三会”要求。
  (四)全面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从人员、装备、训练、预案等方面,切实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要严格落实战勤保障措施,加大装备配备力度,完善城市消防装备功能,形成应对特殊火灾需要的持久的、有效的战斗力。要督促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完善单位内部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普遍开展一次演练,切实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四、整治措施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到“八个一律”:
  (一)对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人员密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清理或拆除,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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