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全国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低速汽车、三轮车、拖拉机载人、货车超限超载、摩托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加大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遮挡号牌、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不按交通信号、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秩序管理等。
2、加强对主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3、规范中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对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维护城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4、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的山区公路运营。督促客运企业制定并落实夜间通行管理规定,在客运站、客运班车上公布举报电话,提供乘客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渠道。
5、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公安部门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农村派出所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警力和措施,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构建乡村道路共同防范机制。
6、完善快速抢救机制。由政府牵头,卫生、保险、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完善区县、乡镇(街道)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机制,实现快速联动。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交通局、农业局(农机)、安监局、质监局、教育局,文明办、金融办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公安(交警)、农业(农机)部门应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监督驾校开展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建立驾驶人再教育机制。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并处理。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部门要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检测机构按规定检验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统一考试、核准登记,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测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公安车管部门对因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质检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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