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开业申请书、筹建工作报告(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经股东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他发生变更的材料;经认定确实具备设立条件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批准的所地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辖区内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资料报送制度。按月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送每月业务状况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情况分析报告,并向按季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资料;按季、半年、全年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司股东、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解散和破产)按照《
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