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目;
(三)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
(四)紧邻轨道交通一、二号线站点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医院和教育设施除按规定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外,还应按本规定设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应为地面停车位,要求进出方便,不得影响正常交通。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并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对其停车配建进行完善和优化。
第十九条 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
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
第二十条 外围区新建建筑不宜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核心区和内城区内新建项目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7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的80%计入总停车数。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与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地块内供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
建筑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计算的面积。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
核心区:由核心区A和核心区B组成,其中核心区A为三江片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核心区B为东部新城由世纪大道-通途路-院士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
内城区:由三江片、镇海片和北仑片三部分组成,其中三江片为核心区以外,由机场路-北环西路-北环东路-东外环路-铁路-鄞县大道-同三高速-鄞州大道所围成的区域及由慈海大道(329国道)-镇骆路-望海大道-铁路所围成的镇海新城北区;镇海片为由俞范东路-雄镇路-甬江所围成的镇海老城区;北仑片为由中河路-恒山路-闽河路-庐山路所围成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