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残疾人排忧解难、办实事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社会效果明显。
4.在推动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宣传文体等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
5.制定扶残助残措施,为残疾人长期提供志愿服务,在帮扶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坚持扶残助残,热心为残疾人服务,采取各种形式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坚持扶残助残三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学习等方面实际困难,有突出成绩。
2.为残疾人主持正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有突出成绩。
3.热心残疾人事业发展,给予一定投入和特别支持,有突出成绩。
4.在其他方面关心、帮助残疾人,有突出成绩。
(四)残疾人之家: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直接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残疾人生活、学习、就业等需求,受到残疾人普遍信赖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专门协会、残疾人收养和福利机构、特殊学校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执行《
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残疾人的普遍信赖。
2.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服务,解决残疾人遇到的困难,使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
3.密切联系残疾人,为残疾人办实事,为其解决生活、学习、就业等需求,取得显著成绩。
(五)先进残疾人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得到当地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认可,长期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各级残联专职工作者和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四、评选名额
全市自强模范20个;扶残助残先进集体20个;扶残助残先进个人50名;残疾人之家50个;先进残疾人工作者100名。
五、评选程序和要求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评选工作自下而上进行,由各县(市、区)政府进行推荐,社会单位(集体)自荐的办法进行评选,按照分配的表彰名额向市政府申报。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在县(市、区)政府推荐的基础上,拟定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进行审核,确定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给予表彰。